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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市场最需要的是什么?

2015-01-04来源于:网络编辑:岚枫

如果要追溯现在中国艺术品的流通轨迹的话,那么,在艺术市场里,有两条行径或两种交易方式是相对显著的。其一是藏家与画廊拍卖行的交易;其二是藏家直接与艺术家私下的交易。而这两种交易方式共同建构并反映了当今中国艺术市场的生态现状。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两种交易方式的共存而暴露了中国艺术市场的不成熟或制度尚不健全。

从市场的操作规则我们可以了解到,艺术市场的关系链中蕴含着“艺术家(生产者)——画廊或拍卖行等专门 从事艺术品销售的单位(经营者)——藏家(终端消费者)”这样一个关系。而我们平时所说的所谓制度不健全或者市场不成熟是指这样一个流通模式尚不存在系统的法律制度来做监控。而这个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的评判标准就是相应的用于约束市场运营的国家法制。对于艺术市场来讲,那就是“艺术法”。

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管理学博士生赵书波在《中国艺术立法的现状》一文中就提到“画廊与艺术家,拍卖行、画廊与购买者,艺术家与购买者、拍卖行与画廊的关系构成了艺术品市场的基本法律关系。民法(特别是合同法)、商法、经济法构成了调整艺术品交易市场的基本规范。”

艺术品在艺术市场的流通中,画廊在艺术家、收藏家之间起着桥梁的作用,它对艺术家的发掘、包装、营销是整个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这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而阿诺德·豪泽尔在《艺术社会学》中也说:“没有中介者,纯粹独立的艺术消费几乎是不可能的。”